观点二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认为李某与女友向来关系较好,只是因琐事赌气,而主观上并不想孙某死亡,只是为了吓唬一下女友而已,对于女友孙某死亡属于过失心态,因为饮酒后判断力下降,轻信不会发生溺亡结果。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观点三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女友孙某的死亡与李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李某第一次进入深水区对水深等情况有明确的认识,酒后滋事强行将被害人拖拽至深水区后便放手,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回顾
2019年2月2日凌晨3时许,情侣两人在酒吧陪客人喝完酒下班后,相约到某饭店喝鸡汤。期间,两人发生口角,孙某一气之下离开饭店。被女友扔下的李某觉得很没面子,在步行回家路过淮安里运河常盈桥附近时,
产生跳河吓唬女友的想法
,便告知女友自己在大运河跳河,在录制准备跳河的视频发送给她后,李某从桥栏杆上下来并翻过护栏进入里运河,从浅水区走至南桥墩北侧深水区。
李某并不想跳河自杀,走到深水区时,他紧紧抓住桥墩处一个凸起的钢筋,等待女友的到来。在水中的李某听到女友孙某在岸上的呼喊声,没有回应,而是装作已溺水。站在岸上的女友孙某见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