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男朋友强奸了” “我一个很要好的朋友,被她男朋友性侵了。 没错,是男朋友。 她不想要,但力气拗不过他,拒绝好像变成了欲拒还迎的勾引。 她带着恐慌和耻辱,还有满身青紫去了警察局,一个人做了笔录,录指纹,采样,焦灼的等待伤害她的人受到惩罚。 然而,男方以“正当男女朋友亲密接触“为由,附带的争吵录音,逃脱了,侵犯罪名不成立。” 这是网友为好友怒不平的一则投稿。
她不明白,为什么只要冠上“男朋友”的名号,强行发生性关系就不算侵犯,凭什么? 所以“女朋友”,是不是就剥夺了女性说不的权利? 不得不说,这是目前法律上的漏洞之一。 网上有很多关于男友强奸女友的段子: 我就蹭蹭不进去,结果进去了,这属于欺骗+强迫。 女生“说不要,就是要“,半推半就进去了。 女生喜欢被男用强,所以强上了。 事实上,熟人强奸的比例是最多的。 数据显示,84%-90%的强奸发生在认识的人之间,包括:丈夫/男友、父母、亲戚、朋友、同学、老师、老板、同事等等。
71%的强奸是有预谋的,60%的强奸犯是已婚或有固定性伴侣…… 早些年间,在台湾也有做过相关统计,强奸案中,男女朋友间的强奸案是最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