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了巨大反响,反对者有之,拥护者也大有人在;极力偏低者有之,无原则吹捧者同样存在。我们还是应该相信一点,这些法学专家们制定的<解释三>,在物质分割方面确实体现了某种公平,这是毋庸置疑的。
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是冰冷的,是不讲情感的,也不带有明显的偏袒性,否则法律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公平、公正的属性。
事实上婚姻法与离婚法之间,可以说他们是一对孪生子。所谓的婚姻法,实质是给婚姻设置了最后的底线,满足婚姻底线要求允许结婚;达到婚姻破裂的底线允许离婚;也就是说婚姻法,只能规范婚姻行为,不具备管理家庭情感方面的任何功能。
由于夫妻双方组成的家庭形式,可以解释为在婚姻法的框架内,达成共同生活的共识且感情允许的后口头合同,结婚证书,是法律承认这种合同生效的文本而已。结婚、离婚是人们生活中经常出现的逆运算,婚姻法则努力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在自己的框架下得到平等的保障,<解释三>在这方面做到了。<解释三>对个人财产的认定也是公平的。但是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却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偏袒。
第一,对那些全职太太的家庭付出(包括大多数农村妇女),如何计算他们的家庭收入,即使按家里的保姆工资计算,也得有个具体说法吧,
其二,比如股票收入,在<解释三>里明确了其增值仍归个人所有,如果这个人是个搞金融投资的,股票和金融投资产生的增值是他的全部收益,这些婚后增值全部归个人所有,显然是不合适的。那么妻子或丈夫所承担的家务巨大付出,就成了心甘情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