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尼姑的风流韵事
尼姑属于一群脱离尘俗、皈依佛门的出家人,理应不再留恋红尘,并与世俗隔绝,在庵院中与青灯、佛卷、木鱼为伴,过一种清修的生活。从明代的史料记载来看,在整个尼姑群体中,确实不乏恪守佛门规矩之人。
明代儒佛道三教合流思想的盛行,乃至佛教的世俗化,无疑对尼姑的清修生活造成很大的冲击,随之而来的则是尼姑不再跼蹐于庵院一隅,而是走出庵院,进入民间,与民间闺房女子或家庭妇女结缘,进而成为民间妇女与外界交通的媒介。更有甚者,尼姑在与世俗民间交往的过程中,恋世情结日深,宗教情感日淡,进而出现了超脱佛门樊篱的“淫尼”,这不仅是明代宗教史上的新动向,更是明代社会演进历程中出现的新的历史转向。
尼姑的风流韵事
明代的法律条例规定:“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剏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卫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许为尼姑女冠”。建文三年(1401),更是将女子出家的年龄上升到59岁。嘉靖六年(1527)奏准,“尼僧道姑,发还原籍出嫁。其庵寺房屋土地,尽数入官。”这是官方记载称出家皈依佛教女子为“尼僧”或“尼姑”之例。
与此相应,明朝廷对男子出家的年龄限制却大有不同,如洪武二十二年,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许为僧”。换言之,男子出家必须是在20岁以下,这是要求幼年或少年方可出家为僧。这种在年龄上的两反规定,究其用意而言,显然就是为了使尼姑、僧人能安于清修,并保持佛门庵院的宗教纯洁性。
妇女一旦出家为尼,就不再涂脂抹粉,在穿着上也不可艳丽旖旎,以便与她们的清修生活相应。清初学者尤侗认为,出家是一种违背人性之举,最后难免会出现超脱佛门清规的行为。他说:“夫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今使舍酒肉之甘,而就蔬水之苦;弃室家之好,而同鳏寡之衰。
此事之不近人情者。至于怨旷无聊,窃行非法,转陷溺于淫杀盗之中,不已晚乎?”在明代的官方法律条文中,对尼姑犯奸有惩治条例,如弘治七年(1494),明孝宗下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宣淫者,就于本寺门首枷号一个月,满日发落”。即使如此,在明代的女尼中,还是出现了与世间俗人私通的现象,如饶州有一女尼,与士人张生私通,最后还嫁给了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