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契税9月1日有变化吗?有变化,9月1日契税新政策一览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2、9月1日契税新政策一览二,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3、9月1日契税新政策一览三,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4、9月1日契税新政策一览四,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4)、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5、9月1日契税新政策一览五,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6、9月1日契税新政策一览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