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鉴定为淫秽出版物,还会触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近年来已有多位作者因为“个人志”而获刑。
2018年10月,耽美作者天一,因为印制单行本,卖给读者,被安徽省芜湖县法院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共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初,耽美作者深海被同行举报,后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拘捕,涉及营业额118万,判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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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非法经营案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
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
或者期刊五千本
或者图书二千册
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
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
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
或者图书五千册
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