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从而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属于“情节严重”。这不止对个体适用。
此前,我国能取得广受认可的抗疫成果,也跟积极、高效、公开、透明的防疫举措不无关系。在此语境中,出于侥幸心理的瞒报只能适得其反。
特别是在防疫又进入关键时期的背景下,疫情防控须防“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不容任何闪失,对一些跟“从严从紧从细从实”的要求反向而行的行为,必须零容忍。
说到底,在当前形势下,疫情防控不仅需要地方层面积极担当、主动作为,也需要每个个体将自己置于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去考虑问题。不论是谁,都要把心思用在防疫而非瞒报上,毕竟,所有的瞒报之举,都只能是掩耳盗铃,不仅为防疫所不许,也为法纪所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