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职场上出现了很多“无奈花木兰”。当然,这里说的“无奈花木兰”,并非是“男扮女装”,并非是“替父从军”,而是说,一些用人单位歧视“哺乳期的女性”,歧视“刚当妈妈的女性”,歧视“已经怀孕的女性”,歧视“准备怀孕的女性”。在招聘职工的时候,会特别强调这一点,不管求职的女性是不是有真才实学,都会因为这些因素而拒绝招录。甚至有的用工单位要女性职工签署“承诺书”,承诺工作5年之内“不结婚”、“不生娃”。
一些女性求职的时候,就当起了“隐藏信息的花木兰”,她们为了成功进入招聘单位,而隐瞒“刚当妈妈的信息”,“刚刚结婚的信息”,“即将结婚的信息”等等,害怕被用工单位拒绝录用。甚至,有的地方已经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宁愿不用穆桂英”的现象,即使女性才能再高,也会因为“可能当妈妈”、“准备当妈妈”,或者是“生育孩子之后被辞退”的情况。
这个时候出台“招聘不得询问婚育情况”的规定,是维护女性就业权的需要。然而,好规定能否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也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招录的时候“不询问婚育情况”,并不意味着用工单位“无法获取婚育情况”,因为体检的时候,部分信息就能获取,用工单位可能“虽然不询问”,但是却可以在“获取婚育信息”之后拒绝录用。还有一种可能,招聘之后还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而试用期发现“很麻烦的女职工”,也可能在试用期结束之后不予录用。
维护女性就业权,“招聘不得询问婚育情况”只是迈出了第一步。要想真正维护女性就业权利,还需要监督管理部门多做些事情,一个是严厉打击就业歧视,一个是对于“宽容女性的用工单位”多些政策扶持,一个是必须让用工单位多些社会责任,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不得问婚育情况”能否不再逼出“职场花木兰”?别让女性求职再无奈的偷偷隐瞒婚育信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