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双规的本质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而有关人员自愿配合的一种党内措施。
虽然我也不赞同双规这项措施(我不赞同是因为其他原因),但是要在法律层面抓,还真的没什么漏洞。所以严格来说,双规并没有违法,但是应该属于钻法律的空子。
那么为什么我国会出现双规这种措施呢?因为你要不允许双规,还真就没有有效的调查办法了。
打击一个腐败的党政官员完全不同于打击一个普通的犯罪分子,他所能调动的资源、人脉、能量是你不可想象的。你不把他隔绝开来,不要说深入调查,就是想找到相关涉案人员都困难。
想到了香港的廉政公署。此前有传言中纪委高层正在学习廉政公署的办案模式。廉政公署是只需要合理怀疑可无需手令就能逮捕对象的,法律就很明确的赋予了廉政公署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而且行使这项权力要自由的多,极大地保证了案件调查的及时性,防止当事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串供、外逃等。
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看到这种模式会在内地实行。如果我们内地要学习,那么,相关基本法律要重新修订,至少要再次大修刑诉法和监察法等,反腐机构的设置也要大改,权力重新分配后的制衡也非常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