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给予表扬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需要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但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
那么究竟法律是橡皮筋吗?还是我们公权是把游标卡尺,黄海波“屡教不改”又是怎么得出结论的我们不得而知。其实笔者无心对入围的“好男人”他们进行投票,只是对黄海波这个大男孩获六个月的收容教育存有疑惑!文/随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