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躲猫猫”事件中,鉴于公安机关本身就是当事者,其所做出的调查结论,必然缺乏客观性,难以信服于人。因此,为确保“躲猫猫”事件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必须由独立于当事者之外的第三方展开调查,就现行司法体制而言,途径有二: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当地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及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调查,得出调查结果;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由当地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调查,得出调查结论。
可是,从目前“躲猫猫”事件的调查过程来看,当地检察机关放弃了自身的独立性,主动配合公安机作出调查结论,当地人大常委会则保持沉默。那么,当地检察机关和人大常委会为何不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呢?究其根本是,在法律的背后,还有一套支配检察机关和人大常委会的潜规则,这套潜规则揭示,在检察机关之上还有政法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之上还有党委会,这套潜规则要求检察机关和人大常委会的的领导必须听命于上一级领导而不是法律,这套潜规则使现行司法体制已经走到难以纠错的边缘。
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司法体制能保证不出错,衡量一个国家司法体制优劣的关键,是看其能否及时纠错,是否具有制度性的纠错能力。我们不能再靠领导批示来纠错,也不能再靠“死者生还或真凶落网”来纠错,我们必须依靠制度的力量来纠错,我们希望“躲猫猫”事件真相尽快出现,我们不希望“躲猫猫”事件真相永远躲了起来,是到了彻底改革现行司法体制的时候了。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