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年后,胡适与汤尔和就此事在信中展开争论。胡适主张把“公行为”和“私行为”分开:一方面认为公共人物(Publicmen)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他们的私行为也有可能对公众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不赞成任何人把私行为当做攻击某人的武器。在胡适看来,借私行为攻击陈独秀的真正用意是变相攻击北大新思潮的领袖,3月26日的会议导致了“国中思想的左倾,《新青年》的分化,北大自由主义者的变弱”。汤尔和则认为陈独秀本为“不羁之才”,不会安于教授生活,即使没有这件事情,也会离职而去。不难看出,胡适的辩解有些道理却不够完满,汤尔和的假设看似周全却避重就轻。
在胡适看来,那一天晚上的会议“不但决定北大的命运,实开后来十余年的政治与思想的分野”——这未免有些夸大其词。但如何评估“教授嫖娼案”,却成了一道悬置了85年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