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这种母爱,这种亲人救亲人的行为,究竟可不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通过百度得知,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并未排除这位母亲的行为。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其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其形成条件: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由上可见,事件中的母亲的行为是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特征和要件的。而如若我们求全责备,甚至绕开法律,一味去纠缠其亲属关系抑或纠缠什么非治安事件,那么也就扼杀了见义勇为的真正内涵。因此,一些人的“陈旧观点”应该抛弃,比如“亲人救亲人”不算见义勇为的看法还是有人推崇的。实际上这是很荒谬、很狭隘的观点,不仅误解了见义勇为的深远内涵,还偏离了这个越来越追求人性化、追求公平正义的时代。我们说亲人也是人,亲人的“本能”难道就是不道义的东西?有句话说得好,“如果一个连自己亲人都不去救的人,他还会义无反顾地去救与他毫不相干的人吗?”
而事实上,“亲人救亲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例子并非空白,早在2010年广东省湛江市就认定了一起“表姐弟”间救助的案例。诚如原湛江军分区司令员、湛江市委常委、时任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罗兴汉先生所重申:“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不存在救的人是否亲人,无论救谁,只要是英勇地去救人而献身的,都可以认定是见义勇为。”笔者为罗兴汉先生依法弘扬见义勇为的言论而喝彩,其所言与法律是十分合拍的,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从未规定“亲人救亲人”(包括非治安事件)不属于见义勇为,这是人性化和高瞻远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