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以自有的资金进行放贷,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从法律上讲,即使对外出借再多的钱,也应当受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从事放贷工作,但用的却不是自己的钱,有的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然后将该笔款项以更高的利息转贷给他人,有的人则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我们简单谈一下,不同资金来源,有可能会构成的犯罪。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个人吸存20万以上或者吸存30人以上,单位吸存100万以上或者吸存150人以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
目前,对于职业放贷人,并没有全国性的成文规定,但是一些地区或者法院,会将部分的人列为职业放贷人。浙江省曾经有一份会议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会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
1. 三年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间借案件20件以上,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辖区有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一年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间基层法院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的,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辖区有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一年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辖区内,民间借贷金额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者3件以上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
被纳入名录后,会进行重点管理,并每季度通报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业放贷人有公职人员的,还应抄送给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