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资本家和工人都是受社会委托的劳动分工主体,那么,资本家和工人的劳动就是受社会全体劳动成员的委托、根据工人和资本家认可的劳动合作协议而进行,因而只是共同委托劳动制,根本不可能存在资本家雇佣工人和工人雇佣资本家的问题,不可能存在雇佣劳动制。
最后,既然交换过程之前和交换过程之后的任何生产条件都不可能是商品,既然剩余价值(增值)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交换出来的,即不是买卖出来的,任一商品生产者获得的剩余价值又是通过卖给其它商品生产者来实现的,那就可以确定: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任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增值所必须增加的投资都不可能是买来的,换言之,商品价值的增加源于生产过程中的非商品价值的增加。
传统的马经和西经之所以犯着共同的错误,是因为传统的马经和西经都不懂得私有制的本质,都不可能知道私有制作为生产关系,是社会对劳动人民个人的生产经营责任的委托制,而不可能是剥削制,资本家和工人一样,都是受社会委托的劳动分工主体,任一企业的资本家和工人之间都不可能是商品交换关系,工人的劳动力不可能成为商品,某一企业的资本家和工人只能与另企业的资本家和工人发生商品交换关系。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价值分配是同一企业的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对本企业生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不是同一企业的资本家和工人之间进行价值交换。所以,剩余价值的产生不可能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结果,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是包括资本家和工人在内的社会整体对资本家的生产经营责任的委托,是资本家实现其经营责任的必要。
所以,不能因为剩余价值不是资本家自己创造却归资本家占有就认为资本家是剥削者,这正象政府占有的税收不可能是政府自身生产的,而政府对税收的占有却是政府实施其受社会委托的社会责任所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