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公安越来越人性化了。昨天还扯着卖淫女的头发示众、罚跪、栓着狗链游街,今天就“建议”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说“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云云。既是建议,那么叫与不叫也就在大家的嘴巴了。我是不准备叫的,因为除去“卖淫女”之外,还有很多的称谓,似乎都比“失足妇女”要好——在关于“特殊人群”的称谓上,国人一向具有大智慧。 “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之后,会不会有被“尊重”的感觉?我想不会,或者相反,她们觉得更加受到了侮辱——失身就是失身,与失足无关。再说,她们也没那么老而正经。 其实比“卖淫女”更好的称呼还有许多——这个反倒是最粗陋的一个,常为市井传媒所用——,比如“妓女”、“婊子”、“窑姐”、“花娘”、“神女”、“鸡”、“小姐”、“性工作者”等等。 “妓女”由来已久,颇有些历史与文化的积存,所以也有“女校书”的美称。
就是一边做着妓女,一边做着“美女作家”,古今一脉。 “婊子”虽然刻薄,但很给力,使从业者的身份陡然彰显,评判者的优越感骤然提升。武汉一位女法官与当事人堂上“单挑”,敲着法槌大骂“打死你个婊子!”,十分传神的说。 “窑姐”质朴,“花娘”浪漫,“神女”简直就是女神的人间版。“鸡”富于情趣,“小姐”含蓄柔和,“性工作者”最为专业,简直不逊于女演员、女秘书之类。相比之下,“卖淫女”已失之直白,“失足妇女”则更加不堪,既无文化,又无指向,为这个本来五光十色的职业涂上了一层人为的灰暗。 “妇女”一词向来被高雅的女士所鄙夷,以为太土太旧。据说某雅女还特意拿到“2会”当作提案,要变“妇女”为“女人”,比如将“妇女节”改为“女人节”等等。也幸好没有通过,否则一旦“失足”起来又是麻烦。 “特殊人群”其实也有高低贵贱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