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缓的贪腐犯今后将“坐穿牢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向记者分析,“通俗的说,原来的无期徒刑总归有一天是能出来的,终身监禁就是不可能出来,没有任何机会了。关到死。”
上述立法机关人士特别指出,新增规定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不是一个新的刑罚种类。“可以理解为死刑缓期执行中的一个特殊规定。”
他解释说:“它的适用对象也很窄,只针对贪污受贿罪犯。对他们判处终身监禁的前提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监禁的概念就是“把牢底坐穿”。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述人士表示,如果刑九修正案通过表决,“终身监禁”实施后对以前的贪腐案件并不适用。
此外,数罪并罚的,所犯罪行有一项是贪污或者受贿罪,就可以适用这个措施。
之前贪官判死缓减刑后最少服刑22年
终身监禁在中国立法中从未出现过,首次引入这一概念即以贪腐犯罪为突破口。
上述立法机关人士介绍,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出现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发生过一些案例,利用人脉或者钱权交易,得到了过多的减刑。
比如典型的“张海违法减刑案”。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张海,2007年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海利用假立功材料及虚假申报实用新型专利,两次获得减刑,于2011年1月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