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为“都有一个‘哥’字”,就会引起患者的混淆吗?宝商辰济药业公司用充足理由进行了答辩。他们认为,翻开中国任何一部字典,“傲”与“伟”都不会被患者混淆。“傲哥”与“伟哥”虽然左偏旁一致,但是笔划结构不同,给人们的视觉有很大差异;一个发音是“AO”,另一个发单为“WEI”,二者读音完全不同;“傲”为骄傲之意,“伟”仅指大,两者在含义上也有很大区别。“傲”与“伟”都是常用字,在中国只要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都会区别这两个字的。再者“傲哥”为纯中药制剂,“伟哥”为西药制剂。“傲哥”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更不会“构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正的裁定:两个都是“哥”
围绕着“伟哥”商标注册问题,中、美两国两家公司各执己见,争辩不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过认真审理,认为:“虽然‘傲哥’与‘伟哥’的第二个字相同,但由于‘傲’与‘伟’在字型和含义上具有显著区别,故‘傲哥’与‘伟哥’不会被患者混淆。早在‘伟哥’在媒体上广泛宣传之前,我国已有企业将带有‘哥’字的商标在‘人用药’商品上注册,并有企业在其它类别上注册了‘伟哥’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傲哥’商标的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而,依法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傲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后的启示
这宗商标注册异议案,终于以“傲哥”胜赢“伟哥”划上了句号,但是它却给我们留下了深深的思考:随着我国加入WTO,此类涉外商标注册异议官司必将有增无减,我们不仅要有思想准备,而且还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更加自觉、成熟地拿起法律武器沉着应对,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原载陕西省《工商与市场》200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