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后,该企业负责人理应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组织抢救,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但是却故意隐匿不报,视职工的生命如草芥,为何置《国家安全生产法》于不顾呢?同时,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法律不容亵渎,人民生命不容践踏,关于霍州煤电三交河煤矿因安全管理松懈,造成1人死亡,并涉嫌瞒报的违法事件,希有关主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相关法律责任,对于相关单位失职渎职行为,望临汾市纪委依据法规条例问责!霍州煤电三交河煤矿企业负责人:在职工作业时,漠视职工生命安全,表面是对安全隐患的麻痹大意,其实是对工人生命的践踏,这又与草菅人命有何异?发生安全事故后,该企业不及时依法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却采用私了瞒报,逃避责任追究,这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职工生命安全,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有关部门是否知情?为何至今对此没有任何处理结果公示?
本单位将追踪报道 责编: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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