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监管不完善
法律制度有,但是很多事件的处理,不尽人意,只是轻描淡写的处理,没有了后续。对于这类性侵案件,给予重罚,让人望而止步。譬如对有性侵官员或者是教师,直接阉割,让其终生在没有机会作案。只有通过法律强制力的威慑,才能使得人们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人性的弱点与恶性面前,道德与理性往往处于下风,唯有法律才能更好地遏制这些人的罪恶欲望。
三、国人极度膨胀的权色交易
国人的道德意识沦丧失陷,利益冲突面前,利益永远是第一,为了讨好上级或者为了一种就交易,引诱或者是胁迫女孩子给官员侍奉;还有极度膨胀的权利结构,某些人被权利冲晕了头,感觉自己像皇帝,要什么就可以得到什么,别人得不得的,自己就可以得到,膨胀的心态加权利的便利,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已经没有了道德约束,对于法律的冷漠,做事肆无忌惮,没有了任何底线,什么事情都敢去做。
附议:
对于性侵的官员、教授、老师、以及其他所有人,既然他们性侵别人时,也没有遵循什么法律,也可以给他们定定专门的法律,对于性侵幼女或者是强奸幼女者,一律阉割流放到沙漠与动物为伴吧,而且终生不能回归社会!
法律是保护弱势的屏障,是限制和约束强权的枷锁,若法律保护不了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年年会发生这样那样的性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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