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类媒体的报道来看,中国的冤案是很多的。具体案例就不罗列了,因为大家都看过报道,都知道情况。
造出冤案的单位它们叫公检法。
这些本来应该维护公平正义的单位叫人跌破眼镜,竟然成了冤案的制造者,这肯定是有原因的。
笔者认为原因大约有下列几条。
一是公检法联合办案。
公检法三个部门的设立本来是为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用制度法律还有良心为当事人的清白把关的。联合办案,这可到好,这三个部门成哥仨了,心往一处想,劲儿往一处使,对当事人一家说坏都说坏,一条龙办案,效率到挺高的,可是,冤案也就铸成了。
二是审的不判,判的不审。
法院的审判官审案了,但他没有判决的权利;审判委员会,尤其是审判委员会的头目,他不审,但却是判决者。
这说明什么呢,审判只不过是形式,什么事也不顶,而判决者想怎么判就能怎么判。
判决者不审,判的时候以什么为依据呢?
约有这样一些依据:政治需要,形势需要,上边的意思,或干脆是葫芦僧判葫芦案。
三是腐败。
“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这就是社会上总结出的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基本工作方式。在这样的方式下,不出冤案反倒奇怪了。
四是官员的干预。
官员收了贿赂,要卖人情,或案件与官员有直接或间接的干系,他们就会递条子,打电话,或直接出面指手画脚干预办案,这让法院很难做,于是,只好办成冤案。
五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这是办成冤案的最厉害的手段。很多的冤案都是屈打成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