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及《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规定,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要有公众人物的自觉意识,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较常人更为严格的监督;应严格约束日常行为,自尊自爱,不参加任何有损于媒体形象、自身形象的组织和活动,不利用工作、身份之便,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亲属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私自从事未经本单位批准的节目主持、录音、录像、配音工作及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社会活动。违犯该准则的播音员主持人,将在行业内通报批评;触犯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然而,面对现实,从上述两个事件中,显然可以看到,某些主持人并没有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甚至,根据央视至今仍未对上述事件表态的迹象,主持人的“东家”的对主持人的上述规范好像并不严。
有消息称,毕福剑“默认”将接受央视处罚。而实际上,不管是主持人是否真的受到处罚,我们还是希望,作为国家台的“知名”主持人,在自己的行为选择中,不仅仅有个人好恶,不仅仅有个人私利,更要随时想到自己的职业道德准则要求,想到维护作为国家电视台“公共人物”的形象和声誉。
总之,作为大台的“大牌主持人”们,要“添彩”而不要“抹黑”。这样,是对社会公众负责,也是对身后的电视台负责。当然,更是对自个儿负责。——因为,如果一着不慎,一旦没有了作为“公共人物”的身家基础,以后连“抹黑”的机会都没有了。
(作者简介:梁枫,传媒律师,传媒法律在线法律总监、北京上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电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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