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广东卫视原主持人李泳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追缴李泳受贿所得“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上缴国库。李泳于2009年4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陈绍基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车等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泳伙同陈绍基,利用陈绍基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泳案发后自首,并考量其认罪、悔罪等情节,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