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被害者的亲人和当地的广大人民群众集体上书要求把所有罪犯全部处以死刑,但经过审判后只有于洪杰和杨万春被判处死刑(韩立军已死亡,其它罪犯都不够判处死刑的法定年龄)。
在6·16案件中,8名犯罪分子在长达十几个小时的作案时间里,残忍地杀死了27名无辜者,这27人中有75岁的老人,有两岁的婴儿,男性19人,女性8人,并有多名女青年被强奸、轮奸。这帮犯罪分子同时还犯有抢劫罪、爆炸罪。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起极为罕见的特大凶杀案,震惊了全国,震惊了司法界,震惊了高层领导。而从6·16案件到邓小平同志签发的7·17指示(当时严打斗争的领导机构都称为7·17指挥部)正好是一个月的时间。
本文摘自:《法治人生》2008年第15期
作者:杨颖,原题:《1983—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强奸杀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