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
郭美美供述称,她签约一家演艺公司,公司安排她每年不少于50次的“夜场商演”,每次支付报酬5万元,这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但警方经过深入调查发现,郭美美 所谓的“商演”其实不足20场,更多的却是借“商演”为名从事性交易。郭美美交代,2013年7月,在收取对方5万元人民币定金后,郭美美按约定从北京飞 往广东,在某酒店与揭阳一男子见面,又收了30万元港币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郭美美回到北京后,该男子又汇给她11万元人民币。
如今郭美美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郭美美事件也是在向那些试图想要通过非法途径而拥有财富的人敲响警钟。希望类似郭美美事件不要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