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周日)《艾滋病与法律援助》
嘉宾:杨昭刚--2000年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政法组长,上海市徐汇区人大常委会法律专家咨询组,上海社会科学院HIV/AIDS政策研究中心顾问,上海预防医学会艾滋病、性病委员会委员。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晚上好,今天晚上是艾滋病的专长,我们的话题是艾滋病与法律援助,我们请到的嘉宾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赵文立教授。我们今天探讨的话题是艾滋病预防与法律援助,那么跟艾滋病有关的法律都有哪些呢?
赵文立:从国际目前看,全球有20多个国家,俄罗斯、越南、巴西、蒙古等一些国家,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艾滋病法律,但是相关的有关艾滋病性病方面管理的一些法律规定、文件还是不少的,国内我今天又系统的看了一下,大体上和艾滋病、性病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方面的文件也有30多个,内容还是比较多的,但是相对集中的讲有几个方面,我想简单的回顾一下,我们国内的艾滋病相关的法律一个发展的简单的变化过程,从85年5月份,我们中国发现了第一例艾滋病病人,在北京协和医院,是美籍的阿根廷人,到中国进行旅游发病,因为肺炎住进北京协和医院,最后被确诊是艾滋病,死于北京,这是我们国家第一例确定的艾滋病病人。当年8月年,海关总数就制定了关于禁止血液制品进口的通知,这个主要是为了控制一些血友病病人在治疗中的血液制品,输血用的一些东西,可能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可能是最早的一部有关艾滋病的法律,就是85年8月份。
在86年一月份,艾滋病的流行已经在全球引起了重视,国家卫生部在86年1月份就正式公布了关于加强艾滋病疫情管理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把艾滋病正式列入需要法定报告的传染病病中,同时划为乙类传染病,89年2月份七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在这中间,又把艾滋病正式列入我国法定报告的乙类传染病,同时规定,要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大家知道,甲类传染病目前是两种,一个是霍乱,一个是鼠疫,一旦发生这些传染病的时候,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对疫区要进行相对的隔离,所以,当时把艾滋病虽然列为是乙类传染病,但是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这是89年2月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中规定的。到了91年8月份,国家卫生部又正式发布了性病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必须报告的法定性宾传染病一共是八种,其中包括艾滋病,也就是说,在性病管理办法中,把艾滋病列为一种性病进行法定疫情报告,进行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全球艾滋病的流行,我们国家对艾滋病的立法过程也有一些办法,在艾滋病流行的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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