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市初期,深圳市企业员工和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实行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这是对城市就业人口实行“政府全包型”的医疗制度。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实行多年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弊端越来越显现:一是职工医疗费用由国家和单位包揽,缺乏合理的医疗费用筹措机制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国家财政和企业医疗费用负担沉重;二是全额报销造成了巨大的医疗资源浪费;三是医疗保障管理和服务的覆盖面小。
以公费医疗为例,由于是国家财政拨款,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浪费严重,比较典型的就是一张公费医疗证全家用。在那个缺医少药的年代,有不少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拿公费医疗证到医院拿龟苓膏、蜂王浆等保健药品。
随着人口增加,1992年,深圳的医疗费用已经到了入不敷出的地步,医疗保险制度不得不改革了。
1992年5月,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这是深圳建立统一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第一个规划性文件。
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企业每年给职工缴纳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每年给职工缴纳本人月工资总额的9.2%,超过定额费用由职工自付10%,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