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单处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由于杜某已经死亡,根据法律规定,违法当事人死亡的,可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2、虽然杜某是失足女,但根据法律规定,其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仍然受法律保护。案发前,李某在杜某已经明确提出要取消交易的情况下,欲通过暴力手段,强行与其交易,即李某已经侵犯了杜某的性自主权。注意,虽然李某的行为,最终导致杜某重伤并死亡的后果,但由于李某掐杜某脖子的主观目的是想,将其掐晕后,再强行与其交易。根据刑法定罪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本案应以强奸罪处罚。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但如有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加重处罚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最终,法院以强奸罪(致人死亡的)判处李某无期徒刑。
3、《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李某的行为侵害了杜某的生命、健康权,故法院依法判定李某需赔偿杜某家属13万元。俗话说,色字头上一把刀!这把刀是把双刃剑!它不仅伤人,亦能害己!就本案而言,一切皆因李某的色心而起。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以免悔恨终身!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