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刘某分手后,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退还半年来向他索要的60余万元,以及130万炒股款。从法律上讲,这事应该怎么定性?1、曹某给刘某钱的时候,两人是恋人,曹某给刘某钱,属于赠与合同关系。《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撤销赠与是有条件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后,是不能撤销赠与的。但是,这里说的是一般赠与,曹某赠与刘某财物的时候,两人是恋人关系,他赠与刘某财物是有目的和条件的。《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这叫附义务的赠与,是指受赠方必须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如果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曹某赠与财物给刘某,是想和刘某结婚,在两人最终分手的情况下,曹某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刘某归还财物。2、法庭上是讲证据的地方,曹某有权找刘某归还财物,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法院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庭上,曹某不仅提供了转账记录,还提供了刘某找他要钱的聊天记录,在曹某被掏空的情况下,刘某逼曹某去卖房,曹某不答应后,刘某又让他去贷款,然后供自己高消费。两人的聊天记录显示,曹某给钱了就是亲爱的、老公、我爱你之类的词语,一旦曹某不给钱,或者没钱,刘某就会恶语相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