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单位的同事,她二婚,二婚对象也是二婚。双方各带一个女儿,同事女儿刚上小学,男方女儿上高三。男方家里条件还可以,有房有车本地人,不缺吃穿,发妻生病去世。
听介绍两人认识的另一位同事说男方本人特别积极,他女儿没发表意见。这就奇怪了,同事自身条件不怎么样,收入低还带个小孩,以男方的条件可以找个更好的。
同事唯一的优势就是年纪,三十出头,比男方小十几岁,想再生个孩子是没什么问题的。如果双方真是这么打算的,男方的女儿处境就不好了,亲妈大概率没立遗嘱,亲爹掌握着家里的全部财产,万一家里多个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亲妈留下的家产有没有她的份都成问题,更不要说其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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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大多数人好像没有立遗嘱的意识。以前穷、文盲多,就算读过书大多也是法盲,当然还有其他原因:可能是大部分人没什么财产,立不立都一样;可能是孩子成家的时候分过家了,自己已经没什么值钱的东西可以分了;也可能是自己人际关系简单、个人财物清楚,继承人不是父母就是妻儿,没什么好担心的;还有可能是忌讳,国人很忌讳提死亡,有的人觉得立遗嘱好像是在诅咒自己死似的,特别排斥。半截身子入土的人倒是不怎么忌讳,一把岁数了什么都看透了;病重的人知道自己命不久矣,未免死后难安,活着的时候就会把身后事安排好。年轻、身强体健的人考虑不到身后事的问题也正常,就是不知道万一意外发生会不会后悔没有提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