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本案应当怎么定性呢?首先,吐某想带古某回去同居,遭到古某拒绝后与其发生争执,随后产生了杀害古某的想法,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次,吐某与古某发生争执后,吐某用古某佩戴的头巾勒其颈部,并致其倒地昏迷,客观上实施了具体的杀人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没有异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经鉴定,古某不是被勒死的。
古某的死因很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也是我们通常说的多因一果。《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同样是故意杀人罪,量刑的差别却非常大,最高的可以判处死刑,最低的可以判3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吐某的量刑怎么确定,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还是未遂是关键。《刑法》第23条规定,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件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下,需要根据介入因素大小、异常程度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进而确定吐某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通常来讲,会根据介入因素的“相当性”来确定因果关系,比如,先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概率高,因果关系存在,反之,不存在因果关系。大家觉得,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还是未遂?从吐某报警自首,到民警找到古某时,古某人已又从沙枣林内到了李某家平房中,且躺在地上口吐白沫,这短短时间内发生了什么?关注@以身说法!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来源:星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