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子女造成的障碍,有许多老年人再婚受到子女的反对。好不容易谈妥了的婚事,就因为子女关过不了而被迫解除。老年人双方都有意,就是结合不了。小辈们把父母永远钉在了“父母”的位子上,而不是把他们看作同自己一样的人。他们根本没有为父母着想过,风烛残年的父母是单身孤零零地活着好呢,还是幸福地有意义地生活着好。
3、居住及经济条件造成的障碍。在目前居住条件偏紧的情况下,增多的家庭人口,会影响现有的居住条件。此外,有些老人缺乏足以维持独立生活的收入。因而,造成老年人再婚障碍。必须健全社会性保障制度,同时,使老年人认识到应把遗产投资到自己的老年生活中去,才能消除这一障碍。
4、社会因素造成的障碍。社会因素一方面指社会上舆论对老年人再婚的压力。有些人认为老年再婚是耻辱的。特别是有的老年人与年龄比自己轻的中年寡妇结婚,社会舆论的压力更大。高龄老人要求再婚,更是舆论哗然。另一方面,社会缺乏为老年人恋爱、结婚服务的咨询机构和专家。即使有不少婚姻介绍所,也大多数是面向年轻人的。
(三)老年人再婚的意义
大量的事实证明,做好老年人的再婚工作,对社会、对家庭、对老年人的健康长寿均是有益的。尤其是对鼓励、支持老年人充分发挥余热,完成未竟的业绩是不可缺少的,应当从法律上予以保护,从道义上给予支持。
这样做不仅使希望再婚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且对整个社会也有多种好处:
1、有利于减轻子女的精神负担。多数独身老人的子女已建立了小家庭,他们忙于自己的工作,忙于抚男育女,忙于家庭生活,担心对老年人照顾不到,如老年人再婚的要求和愿望得到满足,就可以减轻一部分子女挂念老人的精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