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是如何界定和优抚对象补助标准
近几年退役军人优抚标准不断提高,很多退役军人不知道!自己是否属于优抚对象,今天对优抚对象是如何界定和优抚对象详细说明一下!
一.
1、伤残军人。伤残军人是指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并被部队评残1-10级
补助标准:
一级因战:每人每年106670元
一级因公:每人每年103300元
一级因病:每人每年99910元。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带病回乡后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从中就又提出两项条件:一是回乡指的是农村籍;二是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
3、烈士老年子女。烈士老年子女,特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90元
4、参战参试人员。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750元
5、农村籍老义务兵。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0元(南方城市更多)x军龄。
6、“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其范围界定,
补助标准:
烈属:每年3386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29080元;
病故军人遗属:每年27360元。
7、“三红”。“三红”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补助标注: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73960元;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73960元;
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33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