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收费站爆炸特效视频被行拘
“发布特效轰炸收费站的短视频也犯法?警方:拘留10日!”。广西玉林,一男子为了吸引粉丝,在某平台发布了一段弹指特效轰炸收费站的视频,这条视频发布后很快引起了热议,同时也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最终对该男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这名男子制作的视频以当地塘案收费站的真实录像为背景,男子的手指一弹,一束光便朝收费站直射而去,光束所到之处,产生了轰隆隆的爆炸效果,视频中火光四射,还有巨大的浓烟特效,场面非常逼真。同时配的文案显示“炸掉塘案收费站”。
该男子因此被拘留,舆论中出现了两种声音,一部分人认为难道电影里的轰炸特效也会被拘留,这种视频明显是为了娱乐,而且没有人会当真;但也有人认为男子指明要炸掉这个收费站,扰乱了社会秩序,抓他没问题。
据了解,这个弹指爆炸的特效不是男子制作的,这名男子只是在网上用的现成的特效。对于这名男子到底应不应当被处罚的问题,警方的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寻衅滋事指的是行为人为满足自己不正当的心理需要,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界定,男子的行为与现实意义上的寻衅滋事有明确区别,网络上的寻衅滋事属于新兴事物。所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网络寻衅滋事行为,也明确列举了两种情形,第一种就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第二种就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传播虚假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均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从上述规定来看,本案男子的行为只能属于第二种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的情形,这里就要涉及到一个认定问题,到底这个视频会不会让人看了产生收费站真的被炸了的误会,如果观众普遍都认为收费站真的被炸了,那么就构成寻衅滋事,反之就不构成。
从我自己的感受来看,虽然这个特效很逼真,但和真的爆炸场面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当然不同的人看了后可能有不同的结论,但至少说明这一点上是有争议的。在有争议时直接进行处罚的确稍显过重。对于这类情节在两可之间,情节比较轻微的行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处罚,进行警告即可。这样处罚既可以有效消除后果,也可以给行为人一个认识错误的机会。毕竟处罚不是目的,治病救人才是处罚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