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琦,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2007)石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5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6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6月6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王琦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琦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